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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内价”告“岛内特价”

店名一字之差两家对簿公堂
1998-08-28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分别以“岛内价”和“岛内特价”命名的两家商场,近日在广州越秀区法院对簿公堂。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越秀区岛内特价货仓商场是否对广州市岛内价货仓商场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侵权。

去年1月开业的“岛内价”和今年4月开业的“岛内特价”两商家,分别位于水荫路和西华路,“岛内价”的经营范围是国内批发、零售贸易。“岛内特价”销售包装食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针织品、纺织品,两家还同时零售国产烟酒。

法庭上,“岛内价”方的律师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岛内特价”名称开设货仓商场,与原告企业名称的文字近似,消费对象和销售方式、渠道相同使广大消费者误认误购,严重损害原告商誉,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方多次提出交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但无结果。

“岛内特价”方代表回击原告方:“岛内价”原为潮汕地区的方言,意为“批发价”,难道原告的商品可称为批发价,而别人的商品就不能称为批发价吗?有谁见过“批发价”被谁拥有专用权呢?而且,两商家名称完全有区别,不存在侵权行为。何况,“岛内特价”是通过正当渠道,以正当的手续报经市工商局越秀区分局审批、核准,才登记注册的。

似乎“公讲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且各自提出要求。

“岛内价”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岛内价”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不要再以“岛内特价”文字及图案作为企业名称进行经营,并赔偿经济损失三万元,以及登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岛内特价”方:我们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原告赔偿因骚扰我方造成的精神和经济的损失六万元,并责令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公堂上,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摘自《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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